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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5民初202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5-07

案件名称

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坻牛道口支行与白凤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坻牛道口支行,白凤德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5民初2021号原告: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坻牛道口支行,住所地天津市宝坻区牛道口镇焦山寺村北。负责人:喻文明,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齐丙强,该行职员。被告:白凤德,男,1977年12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天津市宝坻区。原告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坻牛道口支行诉被告白凤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3日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坻牛道口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2元,减半收取计326元(原告已缴纳),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曹晓林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赵栢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