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922民初153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金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金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清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922民初1536号原告:王某某,女,汉族,1967年9月14日出生,住河南省清丰县。委托代理人:鲁朝臣,河南导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金某某,男,成年,汉族,住河南省清丰县。原告王某某诉被告金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王某某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做出受理决定,依法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某某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金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一种处分,是原告王某某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某撤回对被告金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5元,减半收取37.5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判员 孔 山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赵梦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