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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1刑终36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王亮信用卡诈骗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太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1刑终360号原公诉机关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亮,男,1987年3月28日出生于山西省太原市,汉族,中专文化,山西开拓世纪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地:山西省太原市,住太原市。2015年6月4日因涉嫌犯信用卡诈骗罪被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6日经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太原市第二看守所。辩护人赵继红,山西晋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审理小店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原审被告人王亮犯信用卡诈骗罪、合同诈骗罪一案,于2017年3月7日作出(2016)晋0105刑初159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王亮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审查案卷证据及上诉材料,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的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2016)晋0105刑初159号刑事判决;二、发回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 杰审判员 梁宝成审判员 陆智维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孙盛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