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722执43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安徽方圆管业有限公司、安徽省丰磊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枞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枞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方圆管业有限公司,安徽省丰磊建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722执436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安徽方圆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枞阳县。法定代表人:项怀亮,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安徽省丰磊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法定代表人:李刚,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安徽方圆管业有限公司与安徽省丰磊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4月20日对被执行人安徽省丰磊建筑有限公司银行账户予以了冻结,现本案双方就执行款项已达成和解。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安徽省丰磊建筑有限公司银行账户解除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陈丽丽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何 伟附:相关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一)查封、扣押、冻结案外人财产的;(二)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或者放弃债权的;(三)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流拍或者变卖不成,申请执行人和其他执行债权人又不同意接受抵债的;(四)债务已经清偿的;(五)被执行人提供担保且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情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