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1381民初175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原告北票盛泽油页岩有限公司与被告朝阳华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张俊才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票盛泽油页岩有限公司,朝阳华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张俊才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381民初1759号原告:北票盛泽油页岩有限公司,住所地北票市北塔子镇白塔子村6-63号法定代表人:李荣权,总经理。被告:朝阳华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朝阳市双塔区龙山街四段X-9-2号。法定代表人:张永利,经理。被告:张俊才,男,1963年1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朝阳市双塔区召都把镇尹杖子村西组154号。原告北票盛泽油页岩有限公司与被告朝阳华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张俊才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5月30日立案。原告北票盛泽油页岩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北票盛泽油页岩有限公司在诉讼期间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和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北票盛泽油页岩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秀复代理审判员 付海旭人民陪审员 孟凡军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王鹏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