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422民初23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绥滨县双盈种子商店、绥滨县绥兴种子化肥商店、绥滨县广丰种子经销处合伙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岗市萝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岗市萝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绥滨县双盈种子商店,绥滨县绥兴种子化肥商店,绥滨县广丰种子经销处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绥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422民初233号原告:绥滨县双盈种子商店。业主王坤鹏,男,1980年8月30日出生,住绥滨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力,男,住绥滨县。原告:绥滨县绥兴种子化肥商店。业主李学刚,男,1976年6月27日出生,住绥滨县。被告:绥滨县广丰种子经销处。业主赵维广,男,生日不详,住绥滨县。原告绥滨县双盈种子商店、绥滨县绥兴种子化肥商店与被告绥滨县广丰种子经销处合伙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3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王荔荣审 判 员 周 慧人民陪审员 王海亮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周 鑫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