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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双桥民初字第113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原告杜金波与被告承德市公证处公证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金波,承德市公证处

案由

公证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双桥民初字第1135号原告杜金波(未到庭),男,汉族,住承德市双桥区。被告承德市公证处。委托代理人徐若童,河北君兴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杜金波与被告承德市公证处公证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于2016年12月12日,按照原告填写的地址确认书向原告邮寄送达开庭传票,被退回,电话联系原告预留的通讯方式,一直无法接通,2017年4月25日本院将开庭传票留置送达在原告家中。2017年5月3日,经传票传唤,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杜金波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400.00元,减半收取5200.0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宋 敏人民陪审员  穆淑芹人民陪审员  薛新国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钱 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