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双桥民初字第113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原告杜金波与被告承德市公证处公证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金波,承德市公证处
案由
公证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双桥民初字第1135号原告杜金波(未到庭),男,汉族,住承德市双桥区。被告承德市公证处。委托代理人徐若童,河北君兴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杜金波与被告承德市公证处公证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于2016年12月12日,按照原告填写的地址确认书向原告邮寄送达开庭传票,被退回,电话联系原告预留的通讯方式,一直无法接通,2017年4月25日本院将开庭传票留置送达在原告家中。2017年5月3日,经传票传唤,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杜金波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400.00元,减半收取5200.0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宋 敏人民陪审员 穆淑芹人民陪审员 薛新国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钱 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