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191民初29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袁海全和程勇;陕西恒宇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海全,程勇,陕西恒宇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兰州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191民初291号原告袁海全。委托诉讼代理人:葛育春,永登县中川镇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程勇。委托诉讼代理人:熊军,陕西海普睿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陕西恒宇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肖吉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德国。原告袁海全与被告程勇、陕西恒宇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4日立案。原告袁海全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袁海全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袁海全撤诉。已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056元,由袁海全负担。审判员 刘 锋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康玉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