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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11刑初15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吴帅制作、复制、出版、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211刑初151号公诉机关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吴帅,男,1997年12月21日出生于江苏省东海县,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江苏省东海县,现住浙江省慈溪市。因涉嫌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16年9月29日被宁波市公安局镇海分局抓获羁押,同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6日被取保候审。辩护人徐洁,浙江雄镇律师事务所律师,由宁波市镇海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检察院以甬镇检刑诉〔2017〕16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帅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组成合议庭,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林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帅及其辩护人徐洁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9月23日,被告人吴帅以牟利为目的,通过QQ联系位于的徐某,以人民币30元的价格,将账号为b6b9997925@33sn.cc的百度云盘账号贩卖给徐某,经鉴定内含淫秽视频86个。2016年9月29日,被告人吴帅以牟利为目的,采用上述同样方式,以人民币25元的价格,将账号为17×××82的360云盘账号贩卖给位于镇海区庄市街道的周某,经鉴定内含淫秽视频43个。2016年9月29日,民警将被告人吴帅抓获归案,后扣押被告人吴帅作案工具Iphone手机1部。上述事实,被告人吴帅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被告人吴帅的身份证明、到案经过、远程勘验工作记录、QQ红包交易凭证、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证人徐某、周某的证言,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吴帅以牟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贩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被告人吴帅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吴帅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以宣告缓刑。辩护人关于被告人吴帅能自愿认罪,系初犯,请求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成立,予以采纳。被告人吴帅的违法所得应予以追缴,作案工具手机1部,应予以没收。据此,根据被告人吴帅的犯罪事实和具体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吴帅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吴帅违法所得人民币五十五元,予以追缴;作案工具手机一部,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徐俊美人民陪审员  孙霓蕉人民陪审员  王凯凯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代书 记员  沈国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