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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534民初74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清河县恒榮建筑工具租赁站与山西航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清河县恒榮建筑工具租赁站,山西航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清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34民初743号原告清河县恒榮建筑工具租赁站,住所地清河县职教中心西邻,组织机构代码L6810084-4。负责人任泽林,男,1957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清河县,被告山西航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小寨东路11号壹又贰分之壹国际公寓1栋2单元18层21814号,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610113698618178Y。法定代表人纪鹏飞。本院在审理原告清河县恒榮建筑工具租赁站诉被告山西航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侵犯国家、集体、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清河县恒榮建筑工具租赁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0元,由原告清河县恒榮建筑工具租赁站担负。审判员  霍红霞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张长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