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84执保24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吴俐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河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984执保243号被保全人吴俐,2,42岁,1974-09-2300:00:00.0出生,地址邢台市宁晋县。被保全人马力,1,42岁,1975-03-0800:00:00.0出生,地址邢台市宁晋县。申请人因,于年月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吴俐、马力。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纪 凯书记员 赵中玮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