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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622执93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李宇春与季炳增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靖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宇春,季炳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八十七条

全文

靖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622执931号申请执行人:李宇春,女性,住靖宇县靖宇镇。被执行人:季炳增,男性,住靖宇县靖宇镇。本院于2016年9月7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宇春与被执行人季炳增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2016年11月23日,申请人李宇春与被执行人季炳增双方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7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吉0622民初23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朴京灿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胡 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