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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603民初124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安徽三辰建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荣新德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三辰建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荣新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603民初1243号原告:安徽三辰建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法定代表人:赵剑,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昊,该公司法务部经理。被告:荣新德,男,1967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原告安徽三辰建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荣新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8日立案。原告安徽三辰建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17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安徽三辰建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安徽三辰建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39元,减半收取519.5元,由安徽三辰建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娄勇志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豆春枝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