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2民初462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楼云君与刘良海、楼贤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楼云君,刘良海,楼贤忠,黄红平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2民初4623号原告:楼云君,女,1963年5月2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义乌市,现住浙江省义乌市。被告:刘良海,男,1965年4月2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义乌市,现住浙江省义乌市。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国群,浙江兴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楼贤忠,男,1966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兰溪市。第三人:黄红平,女,1976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晓坚、胡李钏,浙江集优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楼云君、刘良海与被告楼贤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立案。经黄红平申请,本院追加其为第三人参加本案诉讼。2017年5月3日,原告楼云君、刘良海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楼云君、刘良海撤诉。案件受理费6228元(已减半),由原告楼云君、刘良海负担。审判员 蒋晓东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杨巧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