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928执恢4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武XX与被执行人康成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结案通知书
法院
旬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旬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旬阳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陕0928执恢44号武XX、康成文:申请执行人武XX与被执行人康成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旬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陕0928民初6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康成文曾在2016年9月26日给付武XX欠款40000元,剩余标的款51400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康成文将旬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陕0928民初61号民事判决书剩余标的款51400元分期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现通知如下:本院(2017)陕0928执恢44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2017年5月3日结案。审判员 刘家军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李 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