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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928执恢4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武XX与被执行人康成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结案通知书

法院

旬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旬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旬阳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陕0928执恢44号武XX、康成文:申请执行人武XX与被执行人康成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旬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陕0928民初6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康成文曾在2016年9月26日给付武XX欠款40000元,剩余标的款51400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康成文将旬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陕0928民初61号民事判决书剩余标的款51400元分期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现通知如下:本院(2017)陕0928执恢44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2017年5月3日结案。审判员  刘家军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李 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