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民终301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荣成市天鹅湖胶带有限公司、李记全居间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荣成市天鹅湖胶带有限公司,李记全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民终301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荣成市天鹅湖胶带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发阳,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永杰,山东华夏明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记全。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海,山东金润通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荣成市天鹅湖胶带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记全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2016)鲁0211民初174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青岛市黄岛区区人民法院(2016)鲁0211民初17463号民事判决;二、发回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上诉人荣成市天鹅湖胶带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300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曲 波代理审判员 李 欣代理审判员 刘歆鑫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彭晓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