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5民终350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杨明春与王家刚健康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明春,王家刚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5民终350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明春,男,1969年2月24日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家刚,男,1977年11月29日生,汉族。上诉人杨明春因与被上诉人王家刚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2016)渝0118民初84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4月28日开庭审理,杨明春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在审理上诉人杨明春与被上诉人王家刚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因上诉人杨明春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杨明春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130元,由杨明春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樊仕琼审判员 段晓玲审判员 徐晓瑮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蒋 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