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25执异1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哈尔滨市东亚建筑工程公司与黄民友等执行异议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哈尔滨市东亚建筑工程公司,黄民友,安桂才,齐洪军,安秀文,孙洪国,孙洪波,于清发,宋德龙,宋德宾,王绍辉,王少林,王剑,钱雪利,张海洋,任国辉,王喜光,张永继,张林,姚金山,陈永平,陈永君,陈永波,张柏山,高中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二百二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25执异19号异议人:哈尔滨市东亚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简称东亚公司)法定代表人:孟凡华,经理。申请执行人:黄民友,男,汉族,身份证号:2321221969********,住止:黑龙江省宾县宾安镇旭光村大桥屯。申请执行人:安桂才,男,汉族,身份证号:230125196704115010住止:黑龙江省宾县常安镇宾阳村宋德庆屯。申请执行人:齐洪军,男,汉族,身份证号:230125198410274816住止:黑龙江省宾县常安镇宾阳村前丁家屯。申请执行人:安秀文,男,汉族,身份证号:230125198602045073住止:黑龙江省宾县常安镇宾阳村宋德庆屯。申请执行人:孙洪国,男,汉族,身份证号:230125197706185017住止:黑龙江省宾县常安镇永增村王家屯。申请执行人:孙洪波,男,汉族,身份证号:230125197211245014住止:黑龙江省宾县常安镇永增村王家屯。申请执行人:于清发,男,汉族,身份证号:230125196812202410住止:黑龙江省宾县平坊镇红光委二组。申请执行人:宋德龙,男,汉族,身份证号:230125198107222618住止:黑龙江省宾县宾州镇务本村勤俭屯。申请执行人:宋德宾,男,汉族,身份证号:230122197505242639住止:黑龙江省宾县宾州镇务本村勤俭屯。申请执行人:王绍辉,男,汉族,身份证号:230125196904252474住止:黑龙江省宾县平坊镇新发村。申请执行人:王少林,男,汉族,身份证号:232122195508242416住止:黑龙江省宾县平坊镇新发村。申请执行人:王剑,男,汉族,身份证号:23012519920605241X住止:黑龙江省宾县平坊镇新发村。申请执行人:钱雪利,男,汉族,身份证号:230125198608113717住止:黑龙江省宾县鸟河乡久庆村大房屯。申请执行人:张海洋,男,汉族,身份证号:230125198804102611住止:黑龙江省宾县宾州镇务本村中厚屯。申请执行人:任国辉,男,汉族,身份证号:230125196604024015住止:黑龙江省宾县宾州镇务本村勤俭屯。申请执行人:王喜光,男,汉族,身份证号:230125197011154812住止:黑龙江省宾县常安镇安山村何家油坊屯。申请执行人:张永继,男,汉族,身份证号:230125198603105517住止:黑龙江省宾县平坊镇共和村共全屯。申请执行人:张林,男,汉族,身份证号:232122196205105515住止:黑龙江省宾县平坊镇共和村共全屯。申请执行人:姚金山,男,汉族,身份证号:232122197302012411住止:黑龙江省宾县。申请执行人:陈永平,男,汉族,身份证号:230125197506043110住止:黑龙江省宾县居仁镇吉祥村后宋家屯。申请执行人:陈永君,男,汉族,身份证号:230125198004203115住止:黑龙江省宾县居仁镇吉祥村后宋家屯。申请执行人:陈永波,男,汉族,身份证号:230125198112273110住止:黑龙江省宾县居仁镇吉祥村后宋家屯。申请执行人:张柏山,男,汉族,身份证号:230125196506030518住止:黑龙江省宾县宾州镇中心街三委十七组。申请执行人:高中义,男,汉族,身份证号:232122196602151419住止:黑龙江省宾县宾安镇新民村腰于屯。在本院执行黄民友等24人与东亚公司劳动报酬仲裁裁决一案中,异议人东亚公司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东亚公司称,宾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宾劳仲字[2016]第15号仲裁裁决书确定的给付金额与实际不符,请求法院依法核实准确数额。本院查明,2016年4月1日,宾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宾劳仲字[2016]第15号仲裁裁决书,裁决黄民友等24人的工资共计232880元由东亚公司于裁决书生效之日起15日内一次性给付。东亚公司没有出席裁决庭,也没有提交答辩。裁决书生效后黄民友等24人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执行中,东亚公司提出书面执行异议并提交了收款人为朱泽福的两张收据和一张欠据,拟证明裁决中的部分工人工资已经结清。本院认为,按照法律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异议。东亚公司的异议请求并非是对法院的执行行为违反规定而提出,而是对裁决的决定提出异议。该异议不属于执行异议的审查范围,本院不予审查。关于当事人在执行程序中对仲裁裁决存在不予执行情形的,应当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办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哈尔滨市东亚建筑工程公司的异议申请。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徐立晔审判员 朱洪志审判员 庞建华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王丽楠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