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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606民初4904-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涂勇丽与高春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涂勇丽,高春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606民初4904-3号原告:涂勇丽,女,1979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樊城区。被告:高春斌,男,1983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高新区。原告涂勇丽与被告高春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5日立案。原告涂勇丽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涂勇丽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涂勇丽撤诉。案件受理费1198元,减半收取计599元,由原告涂勇丽负担。审判长  李安文审判员  阮 桥审判员  苏 强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杨 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