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603执113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淮北市永辉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肖鹏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603执1133号申请执行人:淮北市永辉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孟山路xx号。组织机构代码证xxxxxxxx。法定代表人:代秀荣,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黄彦,男,系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肖鹏,男,1968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被执行人:肖雨婷,女,1996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被执行人:孙栎泺,男,1994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萧县。被执行人:张飞,男,1981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本院在执行淮北市永辉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肖鹏、肖雨婷、孙栎泺、张飞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皖0603民初2151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在银行有存款帐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肖鹏、肖雨婷、孙栎泺、张飞银行账户存款xxxx万元(含执行费、受理费)。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徐继东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李 浩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