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川1181执685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徐志辉与斯大伦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峨眉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峨眉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志辉,斯大伦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峨眉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181执685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徐志辉,男,生于1972年2月19日,汉族,住四川省峨眉山市。委托诉讼代理人:万英燕,男,生于1966年9月21日,汉族,住四川省峨眉山市。被执行人:斯大伦,男,生于1969年7月1日,汉族,住四川省峨眉山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峨眉山市人民法院(2016)川1181民初1567号民事调解书,受理徐志辉申请执行斯大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的执行标的为给付借款本金80000元及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900元、执行费1108元。经执行调查,本院依法对登记在被执行人斯大伦名下位于峨眉山市胜利镇光明大道199号2幢1单元4-1号的住房(产权证号:0091673,已设置抵押)一套予以轮候查封,现暂不具备处置条件;另扣划了被执行人斯大伦的银行存款8000元,在扣除本次应收取执行费50元后,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借款本金7050元、垫付的案件受理费900元,现尚有借款本金72950元及利息未执行到位。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童跃彬审判员  吴 玥审判员  莫伦兵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孙洪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