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184民初390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冯巧莲与乔建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巧莲,乔建锋,冯巧莲,乔建锋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84民初3902号原告冯巧莲,女,1960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郑市。委托代理人冯界,女,1987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郑市,系冯巧莲的儿媳。被告乔建锋,男,1988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郑市,系豫A×××××号小型面包车驾驶人和所有人。本院于2016年12月19日预登记受理原告冯巧莲诉被告乔建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庭将本案交由诉讼调解对接中心,依法由审判员申同心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在审理期间,原、被告双方已私下和解,现原告冯巧莲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冯巧莲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冯巧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5元,原告冯巧莲自愿承担。审判员  申同心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万东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