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民申2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孙志宏、安徽中盈盛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孙志宏,安徽中盈盛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唐治中,许文革,合肥普迅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民申2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孙志宏,男,1966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西市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冬,安徽协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郭金花,安徽协利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安徽中盈盛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莲花路明珠科创商务中心1#5层。法定代表人:吴列进,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文龙,该公司法务部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丁鑫,该公司法务。一审被告:唐治中,男,1970年6月4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室。一审被告:许文革,女,1969年2月26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室。一审被告:合肥普迅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金寨路1090号。法定代表人:许文革,总经理。再审申请人孙志宏因与被申请人安徽中盈盛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徽中盈公司)、一审被告唐治中、许文革、合肥普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肥普讯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2)合高新民二初字第00604号民事判决,向我院提起再审申请。我院于2017年2月17日立案审查。本院认为,孙志宏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欧 健审判员 赵苏元审判员 张 进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张 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