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新2328民初12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03

案件名称

木垒哈萨克自治县良种繁育场与潘竟奎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木垒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木垒哈萨克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木垒哈萨克自治县良种繁育场,潘竟奎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木垒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2328民初123号原告:木垒哈萨克自治县良种繁育场,住所地木垒县人民北路。法定代表人:张建军,该场场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砾,该场副场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婷,新疆博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潘竟奎,男,1968年1月5日出生,汉族,木垒县村民,住木垒县。原告木垒哈萨克自治县良种繁育场与被告潘竞奎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木垒哈萨克自治县良种繁育场撤诉。案件受理费35元,由原告木垒哈萨克自治县良种繁育场负担。审判员  张春山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张占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