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晋0481民初107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原告李玉平诉被告潞城市煤气化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潞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潞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玉平,潞城市煤气化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潞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晋0481民初1070号原告李玉平,女,1969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潞城市潞华办事处瓦窑头社区,退休职工。委托代理人魏光明,男,1962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潞城市潞华办事处瓦窑头社区,系原告丈夫。被告潞城市煤气化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潞城市长邯路。法定代表申国微,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申梅毅,公司经理助理,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张建国,山西宏基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玉平与被告潞城市煤气化有限责任公司(简称煤气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22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并于2017年3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玉平的委托代理人魏光明,被告煤气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申梅毅、张建国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04年5月原被告建立劳动关系,2014年8月25日被告与长治华润燃气有限公司新设成立了潞城市华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润公司)。随后,原告的劳动关系转入华润公司,直到2014年12月30日华润公司为原告办理法定退休,原告也从2015年1月开始领取养老金。但被告未给原告缴纳失业、医疗保险等费用,也欠原告烤火费7000元。故诉请被告支付上述费用25716元。被告辩称,原告的劳动手续没有进入被告处,在此情况下,被告能给原告办理的事情尽量办理,包括为原告安排工作岗位,交纳养老保险等。原告并未失业,为了办理退休自行补缴了失业保险费,只能由原告自行承担。被告对不符合条件的原告没有办理医保。至于烤火费,是被告内部福利,不是国家强制性福利项目。经审理查明,2004年5月原告到被告公司工作,2013年7月1日被告为原告补缴了医疗保险。2014年7月30日被告与长治华润燃气有限公司签订了《合资合同》设立了华润公司,2014年9月3日,原告信访请求理顺工作关系及待遇,被告与华润公司分别向主管单位作出了情况汇报。原告到华润公司上班,2014年12月30日被告为原告办理了退休手续,原告领取了《退休证》并从2015年1月开始领取养老金。还查明,为了办理退休手续,原告为被告补缴了失业保险费及医疗保险费。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如下证据证明:补缴失业保险费票据,补缴医保票据及补缴单。被告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可。本院还调取了(2015)潞民初字第1386号案件卷宗材料予以核实。本案的争议焦点:一是原被告的关系。二是原告的诉请能否成立。关于争议焦点一,本院认为,被告只是认为原告是临时工,并不否认与原告存在劳动关系,所以原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关于争议焦点二,对于失业、医疗保险金损失,因单位部分的保险金,是原告为了办理退休手续而替被告垫付的,故应由被告返还。原告在被告处工作了10年零4个月,故参照相关保险征缴标准相应地计算单位部分为失业保险费:2320元*8*2%(2014年1-8月)+3563.28元(1992年-2013年)-651元(1992年-2004年6月)+468*2*2%(2004年5-6月)=3302元,医疗保险费14616元(有票据记载),合计17918元应由被告返还。对烤火费损失,因原告未能证明与被告存在过特别约定,且该费用不属于法定保障范围,故该项费用属于单位内部福利,是单位内部决策事宜,本院不予保障。至于被告主张补缴失业保险没有实质意义的观点,本院认为失业保险作为社会保险的一种,是为了化解社会风险具有公益属性的,无论职工是否失业均应缴纳,所以对被告的观点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垫付的失业、医疗保险费用17918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请。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附:判决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款。审 判 长  吉九轩审 判 员  刘 宝人民陪审员  武贺鹏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韩金鑫附:判决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