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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34民初888-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杨士红与高亚立、吕兴坤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曲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亚立,吕兴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34民初888-1号解除保全申请人:杨士红被申请人:高亚立被申请人:吕兴坤原告杨士红诉被告高亚立、吕兴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作出(2017)冀0634民初888号民事裁定,冻结高亚立、吕兴坤的银行存款61300元。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杨士红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杨士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高亚立、吕兴坤的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高亚立、吕兴坤的银行存款61300元的冻结。申请费633元,由杨士红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庞增刚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李少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