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823执1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曹瑞金申请执行王慧文、杨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瑞金,王慧文,杨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823执19号申请执行人曹瑞金,男,汉族,60岁,现住乌拉特前旗乌拉山镇。被执行人王慧文,男,汉族,44岁,现住乌拉特前旗乌拉山镇。被执行人杨改,女,汉族,29岁,现住同上,系王慧文的妻子。本院在执行曹瑞金申请执行王慧文、杨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乌前民初字第131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薛建军审判员 曹 文审判员 茹志伟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董艺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