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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237民初105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谢景和与向远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巫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巫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景和,向远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37民初1054号原告:谢景和,男,1968年7月1日生,汉族,住重庆市巫山县。被告:向远林,男,1969年4月13日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巫山县。原告谢景和与被告向远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谢景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偿还我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5年4月2日起、按月利息2.5%支付至还清所有借款时止);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4月2日,被告向我借款50000元并给我出具借条一张,约定月息2.5%,后经我多次向被告催要未果,为保护我的合法权益故向法院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巫山县公安局已于2015年6月2日对向远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立案侦查(巫山县公安局山公刑立字[2015]1254号立案决定书),目前案件处于侦查阶段,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应驳回。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谢景和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665元,减半交���832.5元(原告已预交),在本裁定生效后予以退还原告谢景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熊 艺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吴世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