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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281民初110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吉林市金鑫石油加油站与吉林南北石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蛟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蛟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市金鑫石油加油站,吉林南北石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281民初1107号原告:吉林市金鑫石油加油站,住所: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金珠镇兴华村。负责人:林昱辰,经理。被告:吉林南北石业有限公司,住所:吉林省蛟河市天岗镇保林村。法定代表人:项利明,公司经理。原告吉林市金鑫石油加油站与被告吉林南北石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受理,2017年5月2日由审判员赵宏国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吉林市金鑫石油加油站的负责人林昱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吉林南北石业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吉林市金鑫石油加油站诉称:吉林南北石业有限公司在2015年累计拖欠吉林市金鑫石油加油站油款385000元,于2015年11月6日出具欠条,承诺同年11月20日前付款。2016年6月,吉林南北石业有限公司又拖欠吉林市金鑫石油加油站四笔油款88543元,并出具欠条。以上共计油款473543元,至今没有给付。现诉至法院,要求吉林南北石业有限公司立即给付油款473543元。经审理查明:吉林南北石业有限公司于2015至2016年累计拖欠吉林市金鑫石油加油站油款473543元未付,并出具欠款欠条。现吉林市金鑫石油加油站诉至法院,要求吉林南北石业有限公司立即给付油款473543元。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欠条两份。本院认为,吉林南北石业有限公司购买吉林市金鑫石油加油站柴油,累计拖欠油款473543元,并出具欠款欠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一条的规定,吉林市金鑫石油加油站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吉林南北石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吉林市金鑫石油加油站油款473543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202元,由吉林南北石业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赵宏国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书记员  郑 坤(此件2页,共印6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