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330民初5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刘小娣与林格秀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平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小娣,林格秀
案由
名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桂0330民初54号原告:刘小娣,女,1970年7月14日生,汉族,广西平乐县人,住广西平乐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垡鑫,男,广西诚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格秀,女,1962年5月15日生,汉族,广西平乐县人,住广西平乐县。原告刘小娣与被告林格秀名誉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涉及个人隐私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小娣及其委托代理人黄垡鑫、被告林格秀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小娣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林格秀公开向刘小娣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停止侵权;2、判令被告林格秀赔偿原告精神损失费人民币30000元;3、案件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11月8日,被告林格秀在本村他人办酒席的公众场合指桑骂槐,讲其丈夫邹月发与他人有不正当男女关系,被他人骗取十几万等。次日下午,被告打电话给原告姐夫黄桂生,讲原告刘小娣与被告丈夫有不正当男女关系,辱骂原告是“婊子婆”,骂言粗俗,不堪入耳。黄桂生及其弟到被告家找被告与其丈夫邹月发询问是否有此事,邹月发当即讲清楚与原告根本没有此事,被告无故行为损害了原告的名誉。2016年11月10日,原告请村委干部、自然村干部和村民十余人一同到被告家问明事实,消除影响,被告既不认错,又拒绝赔礼道歉,反而持刀威胁原告,调解未果。后来,原告先后向政府、妇联、司法所反映,分管村委的政府工作人员也到被告家做工作,被告仍我行我素。由于被告的行为,无故损害了原告的名誉,影响了原告夫妻关系和家庭团结,原告蒙受冤屈,导致原告的精神受到了极大的伤害。被告林格秀辩称,原告与被告的丈夫存在不正当关系,严重破坏被告的夫妻感情。被告在公共场合均没有说出原告的名字,是原告自己认为的,被告没有侵权,不同意赔偿原告精神损失费人民币3万元。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对于当事人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原告提供村委证明、村民小组意见、光碟视听资料等证据用以证明被告在公共场所侮辱毁谤原告,侵犯原告名誉权的事实。被告对村委证明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对所证明的内容有异议,认为其没有在公共场所点原告的名字;被告对村民小组意见有异议,认为内容不真实;被告对光碟视听资料无异议。光碟视听资料所录制的录像,系2016年11月10日,原告与村委干部、村干部、村民等一行到被告家解决纠纷所录制,录像中被告反复表述原告勾引其老公邹月发,双方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并谩骂原告为“婊子婆”,对村委证明及村民小组的证明中,反映该部分事实,本院予以认定。被告认为原告与其丈夫邹月发有不正当男女关系,在第一次庭审时,提供其丈夫所用毛毯,要求对毛毯上的头发及阴毛进行鉴定,后经两家有毛发DNA鉴定资质的鉴定中心专家一致认为,该毛发系自然脱落,不是从人体直接拔取,没有毛囊可以提取鉴定,且该毛发脱落时间超过7天,不具备鉴定条件。本院认为,被告在鉴定无果后,并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其丈夫与原告有不正当男女关系,本院不予采信。本院认为:公民的名誉权受法律保护,任何人均不得利用何种形式侮辱、毁损他人名誉。被告认为原告与其丈夫存在不正当关系,在无任何实质证据的情况下,在他人酒席等公共场合以语言形式谩骂表述,虽未指名道姓,但从其言语中均能使他人一听便知晓其所指对象。且在原告提供录像中,被告公然表述原告与其老公有不正当关系,并辱骂原告为“婊子婆”,其行为损害了他人人格,已构成对他人名誉的侵害。原告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的诉讼请求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根据本案实际情况,被告的侵权行为导致原告精神遭受一定的影响,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原告请求赔偿精神损失费人民币30000元,本院不予支持。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林格秀停止侵权,并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双方所住的二塘镇新华村委以张贴公告信形式为原告刘小娣消除影响、赔礼道歉;二、驳回原告刘小娣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人民币250元,由被告林格秀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上诉于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0元(收款单位: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20×××16,开户行:农行桂林高新支行)。递交上诉状七天内未预交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蒋思思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胡本林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法人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适用前款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受害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一般不予支持,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形判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民法院除判令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外,可以根据受害人一方的请求判令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