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102刑初5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24
案件名称
于普全犯盗伐林木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普全
案由
盗伐林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四条,第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黑1102刑初57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于普全,男,1960年2月17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无固定职业。2016年8月14日因涉嫌犯盗伐林木罪被黑河市爱辉区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4月18日被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检察院以黑爱检诉刑诉〔2017〕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于普全犯盗伐林木罪,于2017年4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武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于普全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8月13日15时许,被告人于普全在未经林业部门批准的情况下,擅自在黑河市爱辉区河南屯林场北方营林区207林班19小班内,使用油锯盗伐白桦林木共计36株。经调查,被盗白桦林木立木蓄积为3.6589立方米,材积为2.9776立方米。经作价,被盗白桦共计价值人民币2233元。2016年8月13日,被告人于普全在黑河市爱辉区被公安机关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于普全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黑河市爱辉区河南屯林场出具的丢失报告,黑河市爱辉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爱区价认字[2016]第34号价格认定结论书,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证明、抓捕及破案经过、林木调查报告、扣押、发还物品清单、情况说明、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于普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未经林业部门批准的情况下,擅自砍伐国有林木,数量较大的行为,已构成盗伐林木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所犯罪行成立,定罪及适用法律正确,应予支持。鉴于案发后,被告人于普全认罪态度较好,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故对其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于普全犯罪后具有悔罪表现,对其不予关押亦不致再危害社会。据此,根据被告人于普全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悔罪表现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项、第四条、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于普全犯盗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罚金已缴纳)。(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杜 钰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李晶毅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需执行。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数量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以盗伐林木罪定罪处罚:(一)擅自砍伐国家、集体、他人所有或者他人承包经营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第四条:盗伐林木“数量较大”,以二至五立方米或者幼树一百至二百株为起点;盗伐林木“数量巨大”,以二十至五十立方米或者幼树一千至二千株为起点;盗伐林木“数量特别巨大”,以一百至二百立方米或者幼树五千至一万株为起点。第十七条第一款:本解释规定的林木数量以立木蓄积计算,计算方法为:原木材积除以该树种的出材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