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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81民初280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常熟市誉成喷胶棉厂与顾建华、陈爱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熟市誉成喷胶棉厂,顾建华,陈爱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1民初2807号之一原告:常熟市誉成喷胶棉厂,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海虞镇河口村。投资人:孟姣,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欢,江苏华元民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季建平,江苏华元民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顾建华,男,1964年9月10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常熟市。被告:陈爱玉,女,1964年11月27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常熟市。原告常熟市誉成喷胶棉厂与被告顾建华、陈爱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0日立案。原告常熟市誉成喷胶棉厂于2017年5月3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常熟市誉成喷胶棉厂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28元、保全费1070元,合计2298元,由原告常熟市誉成喷胶棉厂负担。审判员  毛建新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谭怡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