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028民初111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隆昌市人民法院陈仕全诉被告邓建平、李东琼、张峰追偿权纠纷案(2017)川1028民初1110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仕全,邓建平,李东琼,张峰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隆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028民初1110号原告:陈仕全,男,1960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隆昌县金鹅镇。被告:邓建平,男,1977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隆昌县古湖街道。被告:李东琼,女,1982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隆昌县古湖街道。被告:张峰,男,汉族,1977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隆昌县金鹅镇。原告陈仕全与被告邓建平、李东琼、张峰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需公告向被告张峰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李 杰审 判 员 罗建辉人民陪审员 曾小明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袁 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