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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481行初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童桂花与叶县辛店镇人民政府乡政府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舞钢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舞钢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童桂花,叶县辛店镇人民政府,赵帅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舞钢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豫0481行初8号原告:童桂花,女,1959年6月29日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现住址:叶县。被告:叶县辛店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叶县辛店街。法定代表人:姜合强,镇长。出庭负责人:赵二民,男,该镇副镇长。委托代理人:杜润普,河南星烁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第三人:赵帅强,男,1972年2月6日生,汉族,住叶县。原告童桂花诉被告叶县辛店镇人民政府为第三人赵帅强颁发编号0055号村民建房用地许可证一案,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童桂花以已经协调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其撤诉理由正当,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童桂花撤回起诉。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童桂花负担。审 判 长  杨新光审 判 员  李玉祥代理审判员  吴苏红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胡美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