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05民初286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河北支行、韩长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河北支行,韩长富,高桂红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5民初2865号申请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河北支行,住所地天津市河北区狮子林大街204号。负责人:张健,行长。被申请人:韩长富,男,1965年2月10日出生,户籍地天津市武清区。被申请人:高桂红,女,1967年10月14日出生,户籍地天津市武清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河北支行与被告韩长富、被告高桂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河北支行于2017年4月2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二被申请人韩长富、高桂红银行存款1850885.18元或查封、扣押相当于1850885.18元的其他财产。申请人以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担保书》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韩长富名下坐落于天津市南开区××号房屋,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罗蕾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唐明附:本裁判文书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