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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224民初94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原告铁岭鑫鑫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铁岭鑫鑫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刘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辽1224民初948号原告:铁岭鑫鑫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铁,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广武,系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刘某某,男,1963年3月20日生,汉族,农民。原告铁岭鑫鑫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铁岭鑫鑫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广武、被告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铁岭鑫鑫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刘某某支付原告化肥款190979元,并给付利息。事实和理由:被告刘某某在原告处赊购化肥,结算部分货款后,尚欠原告肥款共计190979元,现双方就还款事宜协商未果,原告诉至本院。被告刘某某辩称,拖欠肥款数额属实,但化肥存在质量问题,不同意给付。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原告铁岭鑫鑫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欠据12张,欲证明被告拖欠原告化肥款的数额,被告对欠据的真实性及欠款数额无异议,该证据予以认定。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被告刘某某在原告铁岭鑫鑫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处赊购化肥用于销售,期间被告结算过部分肥款,现尚欠原告肥款190979元,被告刘某某为原告铁岭鑫鑫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出具亲笔签名的欠据12张,此款经原告多次索要未果,诉至本院。本院认为,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本案原、被告之间买卖合同关系清楚,且有被告出具的欠条为证,为此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价款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关于原告主张的利息问题、被告所说的返点款及化肥存在质量问题,因均未能提交证据予以证明,均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原告铁岭鑫鑫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要求被告刘某某支付化肥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刘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原告铁岭鑫鑫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化肥款190979元。如果被告刘某某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诉讼费2061元,由被告刘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蔡 闯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李冰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