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12民初117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9-24
案件名称
廖建军与深圳市七七八八贸易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建军,深圳市七七八八贸易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12民初1175号原告:廖建军,男,1991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曾荣,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健飞,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七七八八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横岗街道六约社区埔夏夏安街3号6栋302-3。法定代表人:陈笃香。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法定代表人:张勇。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媛媛,广东君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聪明,广东君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廖建军诉被告深圳市七七八八贸易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9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廖建军的申请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廖建军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廖建军负担。审判员 邓 颖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秦楚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