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1民终351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王锋与李晓慧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锋,李晓慧,济南全悦居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民终351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锋,男,1976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晓慧,女,1979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莒南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济南全悦居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王建忠,总经理。上诉人王锋因与被上诉人李晓慧、济南全悦居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2016)鲁0104民初29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锋于2016年10月20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王锋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王锋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255元,减半收取678元,由上诉人王锋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吴彦沛代理审判员 刘 洋代理审判员 闵 雯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刘 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