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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12民初56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盛敬文与董胜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盛敬文,董胜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12民初565号原告:盛敬文。被告:董胜新。本院在审理原告盛敬文诉被告董胜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合理,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盛敬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赵燕杰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隋晓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