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12民初56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盛敬文与董胜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盛敬文,董胜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12民初565号原告:盛敬文。被告:董胜新。本院在审理原告盛敬文诉被告董胜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合理,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盛敬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赵燕杰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隋晓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