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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402民初22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李香翠诉倪彬借款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治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香翠,倪彬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一条

全文

山西省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晋0402民初223号原告:李香翠,女,汉族。被告:倪彬,男,汉族。原告李香翠诉被告倪彬借款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香翠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倪彬经传票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借款200000元及利息288000元(利息以月利2分计算);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0年4月,被告来原告处称在长治市堠北庄承包了4栋住宅楼,急需几百吨钢材款约200000元,要原告帮忙解决,并保证说最多两个月归还。在被告的再三请求下,原告帮其筹集了200000元,被告出具借条一支,并再三承诺6月21日前归还。但直到2016年6月24日偿还30000元后,就再无音讯,故向法院提起诉讼。被告未举证、未答辩。根据原告的当庭陈述及所举证据,本院确认如下事实:2010年4月21日,倪彬向李香翠出具借条一支,借条载明:“今借李香翠人民币贰拾万元整,此款在2010年6月21日前归还,此据。”2016年6月24日,倪彬在归还李香翠3000元后,未归还剩余款项。李香翠便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应受法律保护。本案原告李香翠持借据向被告倪彬主张债权合法有据,故原告要求被告偿还本金的诉求,依法应予支持。关于原告主张按口头约定月利2分计算利息的诉求,虽然庭审时其提供了通话录音资料予以证明,但在被告未出庭应诉的情况下,该录音是否为被告本人所陈述无法确定,故对该诉求不能完全得到支持,本院将依法作出处理。关于被告倪彬偿还的3000元,在当事人没有约定的情况下,依法应先抵充利息。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倪彬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李香翠借款本金200000元,并支付自2010年6月21日起至还清之日止的利息,利息以年利率6%计算(执行利息时应扣除已支付的3000元)。二、驳回原告李香翠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620元,由被告倪彬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正阁人民陪审员  王炳斐人民陪审员  李国平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郭倩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