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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703财保3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罗小兰、王华杰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赣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罗小兰,王华杰,江丽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703财保38号申请人:罗小兰,女,1967年12月4日生,汉族,江西省赣州市人,住南康区。被申请人:王华杰,男,1984年12月21日生,汉族,江西省赣州市人,住南康区。被申请人:江丽珍,女,1957年1月27日生,汉族,江西省赣州市人,住南康区,系被申请人王华杰母亲。申请人罗小兰与被申请人王华杰、王丽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请求依法查封被申请人王华杰所有的位于南康区的房屋(房权证号:康房字第××号)一套及查封被申请人江丽珍所有的位于南康区的店面一间(房权证号:康房字第××号),申请人罗小兰自愿以其所有的位于南康区的房屋(房权证号:康房字第××号)一套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罗小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依法查封被申请人王华杰所有的位于南康区的房屋(房权证号:康房字第××号)一套及查封被申请人江丽珍所有的位于南康区的店面一间(房权证号:康房字第××号),查封期限为三年;二、依法查封申请人罗小��所有的位于南康区的房屋(房权证号:康房字第××号)一套,查封期限为三年。上述财产查封期间,不得变卖、转让、抵押。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 判 长  朱钦莲审 判 员  谢士桃审 判 员  余辉鸽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代理书记员  朱 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