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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522执异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戚志红与王磊、李文会、李同辉债权纠纷一案执行异议裁定书

法院

霍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戚志红,王磊,李文会,李同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522执异6号案外人:霍邱县高塘镇高塘村民委员会。申请执行人:戚志红,男,汉族,住安徽省霍邱县。被执行人:王磊,男,汉族,住安徽省霍邱县。被执行人:李文会,女,汉族,住安徽省霍邱县。被执行人:李同辉,男,汉族,住安徽省霍邱县。本院在执行戚志红与王磊、李文会、李同辉债权纠纷一案过程中,案外人霍邱县高塘镇高塘村民委员会于二O一七年三月十七日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案外人异议称:霍邱县人民法院查封的位于高塘镇东大街的房屋,属其所有。请求中止执行。案外人提交了《高塘村美好乡村建设工程承建设合同书》一份。本院查明:本院在执行戚志红与王磊、李文会、李同辉债权纠纷一案过程中,于2017年3月7日作出(2017)皖1522执89号之二执行裁定书,查封了位于霍邱县高塘镇东大街北拐角楼门朝西房屋两间(一至六层)。另查明:2013年6月1日,霍邱县高塘镇高塘村民委员会与安徽安通建设有限公司签订高塘村美好乡村建设工程承建设合同书,约定:高唐村老居民点由安徽安通建设有限公司拆迁、建设,所涉房屋土地的赔偿、拆迁户的安置均由该公司负责,安置赔偿协议由该公司与拆迁户签订;安置后多余的房屋可以进入市场。工程由王心明(王磊父亲)负责全面实施,自负盈亏。高塘村民委员会负责工程的监督、协调。工程完工日期为2017年3月18日。同时查明:本院查封的房屋在上述建设工程范围之内。该工程至今未验收。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高塘村民委员会对案涉房屋是否协议权利。本院认为,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是基于对执行标的享有合法的实体权利,并足以排出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案涉房屋是安徽安通建设有限公司的在建工程,在未完成验收交付之前,地上财产权属建设方;即使工程交付,案外人亦无权享有案涉房屋的财产权。因此,案外人的异议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案外人霍邱县高塘镇高塘村民委员会的异议请求。本案的案外人、当事人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审判长  汤家胜审判员  赵华勇审判员  丁庆武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徐 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