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10刑初21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李振伟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振伟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
全文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110刑初213号公诉机关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振伟,男,汉族,1966年1月13日出生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高中文化,无业,住哈尔滨市南岗区。1998年、2014年、2016年分别因犯抢劫罪、盗窃罪、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一年、一年,2016年12月2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1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哈尔滨市香坊区看守所。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检察院以哈香检诉刑诉(2017)20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振伟犯盗窃罪,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年4月24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同年5月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才宝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振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1月20日11时许,被告人李振伟窜至哈尔滨市香坊区民生路家乐福超市正门处,趁被害人丁某某用手掀门帘不备之机,将其放在右上衣兜内的金色华为牌MATE9PRO型移动电话机1部(价值4050元)盗走。其将赃物销赃得款300元挥霍。2017年1月25日,公安机关经侦查将李振伟抓获。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李振伟的家属代其退赔了被害人丁某某的经济损失。上述事实,业经本院审理查明,被告人李振伟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案件来源、到案经过、被害人丁某某的陈述、哈尔滨市香坊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振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场所扒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提出的适用法律意见正确,应予采纳。李振伟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罪,系累犯,应对其从重处罚;其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系坦白,可对其从轻处罚;其积极退赔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振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25日起至2017年12月24日止。罚金已预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刘鲁滨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刘玺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