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6刑更26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5-12
案件名称
陈万虎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武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万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6刑更268号罪犯陈万虎,男,1982年6月2日出生,甘肃省武威市人,现在甘肃省武威监狱服刑。甘肃省金昌市人民法院于2010年5月14日作出(2010)金中刑字第07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陈万虎犯贩卖毒品罪、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六年(刑期自2009年2月6日至2025年2月5日),并处没收财产200000元,罚金20000元。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后,于2010年8月17日作出(2010)甘刑二终字第67号刑事裁定书,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0年9月13日交付执行。2012年12月28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5年5月21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执行机关甘肃省武威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向本院报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的减刑建议。本院于2017年4月6日审查立案,将减刑建议书等材料通过互联网向社会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和认罪悔罪情况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遵守罪犯改造行为规范,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劳动积极,完成任务较好,2015年度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1次,记功2次,获奖分3131.2分。该犯于2015年4月24日交纳罚金4000元,2017年2月7日交纳罚金2000元。上述事实,有考核登记表,奖惩审批表,评审鉴定表,缴款凭证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该犯在执行期间改造表现较好,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综合考察该犯犯罪的具体情节、原判刑罚、财产性判项的执行等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七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万虎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自2009年2月6日起至2021年8月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任富强审 判 员 罗立斌代理审判员 赵世苍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刘妤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