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281刑初9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郑某某、王某甲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乐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某,王某甲,王某乙,董某某,王某丙,王某丁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乐平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赣0281刑初95号公诉机关乐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郑某某、男,1988年4月29日出生于江西省乐平市,汉族,高中文化,个体户,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乐平市,家住乐平市。2014年4月18日因犯非法拘禁罪被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现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7月13日被乐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0日被执行逮捕,2016年7月26日被监视居住。2017年4月26日经本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乐平市看守所。被告人王某甲,男,1985年12月7日出生于江西省乐平市,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乐平市,家住乐平市。2007年11月2日因犯盗窃罪被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2014年4月18日因犯非法拘禁罪被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现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7月13日被乐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0日被执行逮捕,2016年7月26日被监视居住。2017年4月26日经本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乐平市看守所。被告人王某乙(曾用名王某乙亮),1988年9月1日出生于江西省乐平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乐平市,家住乐平市。2008年12月31日因犯抢劫罪被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一千元。现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7月8日被乐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2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董某某,男,1978年10月14日出生于江西省乐平市,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乐平市,家住乐平市,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8月31日被乐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7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王某丙,男,1974年10月12日出生于江西省乐平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乐平市,家住乐平市,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7月13日被乐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5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王某丁,男,1988年5月25日出生于江西省乐平市,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乐平市,家住乐平市,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7月13日被乐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5日被取保候审。乐平市人民检察院以乐检公诉刑诉[2017]6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某某、王某甲、王某乙、董某某、王某丙、王某丁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2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乐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汪雪琴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郑某某、王某甲、王某乙、董某某、王某丙、王某丁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乐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3月初至2016年3月17日期间,被告人郑某某、王某甲、王某乙、董某某、王某丙、王某丁与刘某3、王某5经事先商量,用铜制的方盒以“赌宝”的方式合伙开设赌场,每天参赌人几十人,共收取板钱1万元。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证据,认为被告人郑某某、王某甲、王某乙、董某某、王某丙、王某丁的行为构成开设赌场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郑某某、王某甲、王某乙、董某某、王某丙、王某丁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均请求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6年3月初至2016年3月17日期间,同案人刘某3、王某5钢(均已判刑)与被告人郑某某、王某甲、王某乙、董某某、王某丙、王某丁经事先商量,组织村民用铜制的方盒以“赌宝”的方式在董某某、王某4家合伙开设赌场,每天参赌人数几十人,并按本村每人10元,外村每人20元收取板庄及庄家赢钱从中抽头渔利,共获利一万余元。案发后,王某乙于2016年7月8日主动投案;郑某某、王某甲、王某丙、王某丁于2016年7月13日主动投案;董某某于2016年8月31日主动投案。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及本案提交、并经庭审举证、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常住人口信息、到案情况说明,证明被告人郑某某、王某甲、王某乙、董某某、王某丙、王某丁的身份及均系主动投案的情况。2、(2007)东刑初字第790号、(2014)东刑初字第572号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证明2007年11月2日王某甲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2014年4月18日王某甲、郑某某因犯非法拘禁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九个月的情况。3、(2009)温鹿刑初字第55号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情况说明、江西省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罪犯暂予监外执行组织诊断意见书,证明2008年12月31日王某乙亮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000元,于2011年3月22日刑满释放;王某乙与王某乙亮系同一人;王某乙患有慢性肾炎病二期,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符合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六条的规定,可保外就医。4、(2016)赣0281刑初415号本院刑事判决书,证明同案人刘某3、王某5钢因犯开设赌场罪,均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5、证人蔡某1、王某1、刘某1、刘某2、蔡某2、程某、孙某、王某2、王某3、王某4的证言,均证明郑某某、王某甲、王某乙、董某某、王某丙、王某丁参与了开“赌宝”的场子,开了十多天,每天有几十个人参赌的事实。6、同案人刘某3、王某5钢的供述,证明其二人与被告人郑某某、王某甲、王某乙、董某某、王某丙、王某丁八人合伙开了赌“押宝”的场子,共开了十二、三天的样子,收取了六、七千元的钱。7、被告人郑某某、王某甲、王某乙、董某某、王某丙、王某丁的供述,证明其六人与刘某3、王某5钢合伙开了“赌宝”的场子,从2016年3月初开到3月17日刘某3、王某5钢被抓时止,共获利一万余元。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王某甲、王某乙、董某某、王某丙、王某丁伙同刘某3、王某5钢用铜制的方盒以“赌宝”的方式开设赌场,供他人赌博,并从中抽取渔利一万余元,其行为构成了开设赌场罪,属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郑某某、王某甲、王某乙、董某某、王某丙、王某丁犯开设赌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郑某某、王某甲、王某乙系累犯,对其均应当从重处罚。郑某某、王某甲、王某乙、董某某、王某丙、王某丁均有自首情节,且当庭认罪认罚,悔罪态度好,均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各被告人要求从轻处罚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根据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和量刑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郑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0一七年四月二十六日起至二0一七年十月十一日止)。二、被告人王某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0一七年四月二十六日起至二0一七年十月十一日止)。三、被告人王某乙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0一七年五月四日起至二0一七年十月二十九日止)。四、被告人董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五、被告人王某丙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六、被告人王某丁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吴长银人民陪审员 石红琴人民陪审员 余月风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代书 记员 薛 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