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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28民初58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安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阜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28民初584号原告:安某,男,1985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阜城县。被告:杨某,女,1978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阜城县。原告安某与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日立案。原告安某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安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安某负担。审判员  杜国钧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高丽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