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83民初1701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17017徐计好与曹文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计好,曹文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83民初17017号原告:徐计好,男,1970年5月15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昆山市。被告:曹文亮,男,1990年4月3日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磁县。原告徐计好与被告曹文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6日立案。原告徐计好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计好撤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徐计好负担。审 判 长 狄毅琼代理审判员 吴 静人民陪审员 吴伟萍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吴 青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