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183民初2388-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江苏句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周龙俊、邹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句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句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句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周龙俊,邹婷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183民初2388-1号申请人:江苏句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句容市经济开发区华阳西路。法定代表人:陈洪生,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正云,江苏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周龙俊,男,1985年7月4日生,,汉族,句容市人,住句容市。被申请人:邹婷,女,1985年8月20日生,,汉族,句容市人,住址同上。江苏句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周龙俊、邹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江苏句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周龙俊、邹婷名下的位于句容市华阳镇新华家园3幢303室房产,申请保全金额40万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周龙俊、邹婷名下的位于句容市华阳镇新华家园3幢303室房产(证号:01421784),保全金额40万元,查封期限三年,查封期间不得办理被查封房产的买卖、转让、抵押、过户、出租等登记手续。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吴静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谢佳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17)苏1183民初2388-1号:关于本院受理的江苏句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周龙俊、邹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7)苏1183民初2009-1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请协助执行以下事项:查封被申请人周龙俊、邹婷名下的位于句容市华阳镇新华家园3幢303室房产(证号:01421784),保全金额40万元,查封期限三年,查封期间不得办理被查封房产的买卖、转让、抵押、过户、出租等登记手续。附:(2017)苏1183民初2388-1号民事裁定书一份联系电话:0511-8799****联系人:吴静、谢佳2017年5月3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