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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1民初3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杜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杜某某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1民初33号原告王某某,男。被告杜某某,男。委托代理人王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杜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承诺保障其通行便利”为由,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已预交,现由原告承担50元,本院退付原告50元。审 判 长  贺延昌审 判 员  王 新人民陪审员  马晓玲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张瑶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