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10民初472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8-03-01
案件名称
付楚根与陆寿庆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楚根,陆寿庆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10民初4729号原告:付楚根,男,1965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余杭区。被告:陆寿庆,男,1968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余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付楚根诉被告陆寿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4月5日通知付楚根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但付楚根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孙 莎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朱少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