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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10民初472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8-03-01

案件名称

付楚根与陆寿庆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楚根,陆寿庆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10民初4729号原告:付楚根,男,1965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余杭区。被告:陆寿庆,男,1968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余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付楚根诉被告陆寿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4月5日通知付楚根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但付楚根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孙 莎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朱少梅 来源:百度搜索“”